一、我院管理和使用的教学、实训场馆,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实训的情况下,学院其他单位和部门可以借用。
二、借用单位必须是学校各部、处、分院,凡个人自发组织的活动不能借用。
三、申请部门要认真填写“音乐与舞蹈分院教学实训场馆借用申请表”,并由申请人、审批人签名及加盖公章,方可使用。
四、借用期间使用单位要保证实训场馆的环境卫生,每次使用结束后都要进行彻底打扫。
五、实训场馆的各种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,不得损坏、丢失、挪动、拆卸和带出实训场地。
六、实训场馆借用时间不能超过规定时间(周一至周五晚上21:30分、周六周日晚上21:00)。
七、实训场馆使用结束后要关闭门窗、电灯、设备电源、空调、电扇、电闸。
八、实训场馆钥匙必须由使用部门派专人借还,过程中不得出现损坏、丢失、另配、转借、不按时归还等现象。
九、实训场馆各种设施设备如有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。
十、借用部门请严格遵守以上办法借用实训场馆,如有违反,将失去借用资格。
音乐与舞蹈分院
二O一四年十二月